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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申请人申请公开“某房产建档资料,在拆迁期间(协议人、征拆单位、回迁情况),后来新楼建成谁人租住及将房子变成房改房”等政府信息。被申请人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未能提供与该房产的关联性资料,作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提供与该房产产权有利害关系的证明(如:房产证、继承、赠与公证书、授权委托书、拆迁协议等)或者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证明文件再行申请。”
【复议审理结果】
复议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同时提交的该房产业主个人档案材料中的户籍档案查询摘抄记录,以及该房产业主的人事档案表中家庭情况栏均可以证明该房产业主和申请人是父子关系。申请人已提交了其与涉案房产具有关联性的证明文件,而被申请人在涉案信息公开告知书中认定申请人未能提供与该房产的关联性证明资料错误。被申请人如果认为申请人仍需要补充相应的材料,也应该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的规定明确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具体材料。即使被申请人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人隐私,也应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后再行告知申请人。而被申请人直接以该规定为由,要求申请人提供关联性证明资料,属适用法律错误。
【典型意义】
第一,行政机关认为信息公开申请人未明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及提交证明文件,或者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先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待申请人补正、明确后,再作出相应的答复。
第二,“补正通知书”或“补正告知书”虽然是程序性文书,若存在不合法、不合理,也可能会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