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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2023-06-28  10:49    来源:本网

  《广东省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23年6月13日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广东省气象局联合印发。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国家高度重视氢能与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有关部委陆续出台了《氢能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21-2035年)》《关于启动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工作的通知》《关于启动新一批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首次把氢能产业写入“五年规划”,推动我国氢能与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驶入快车道。

  广东省作为全国首批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城市群之一,根据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及《广东省加快建设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行动计划(2022-2025年)》文件要求,为更好完成示范任务,推动氢能与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率先明确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为加氢站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加氢站建设管理办法,加强对加氢站建设运营的统筹协调,保障为燃料电池汽车等氢能终端应用提供能源补给。目前,国家尚未出台加氢站管理规定,加氢站建设和运营审批缺乏上位法支撑与依据,地市和企业难以持续推动建设运营加氢站,圈限了燃料电池汽车的推广应用。

  加氢站作为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对推进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推动汽车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氢能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管理办法》的起草和出台,是响应国家关于推动发展氢能与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落实省政府工作部署及有关文件要求的重要举措,对于规范我省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助力构建全省氢能供应体系的作用和意义深远且重大。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主要分为七个章节,共四十条。主要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运营管理、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监督管理、附则。

  第一章是总则,共7条。包括目的、适用范围、定义、部门职责、审批原则、建设运营补助和依托科技创新提高技术水平等内容。

  第二章是规划与建设,共8条。包括规划编制、鼓励加氢站建设、建设用地、制氢加氢一体站建设、审批流程、资质要求、“三同时”要求和档案管理要求等内容。

  第三章是运营管理,共6条。包括运营条件、运营服务要求、加氢用户限制、氢气配送车辆管理和不得加氢情况等内容。

  第四章是安全管理,共8条。包括建立制度、设备管理、隐患排查、加氢作业要求、劳动保护、应急预案、安全评价和事故管理要求等内容。

  第五章是信息化建设,共3条。包括政府信息化建设工作、加氢站运营企业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以及加氢站运营企业与政府信息化数据对接等内容。

  第六章是监督管理,共4条。包括监管原则、政府监管、公众监管和依托社会力量提高监管能力等内容。

  第七章是附则,共4条。包括名词解释、政策调整、解释主体和有效期等内容。

  三、重点说明

  (一)明确责任主体。明确加氢站统筹建设、运营监管等工作由燃气主管部门或各地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发改、科技、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气象、消防救援等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加氢站建设运营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强调各部门需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安全生产管理要求,指导各地市相关职能部门具体实施规划、立项、审批、验收、监管等工作,为全面统筹协调加氢站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二)明确审批流程。对并联审批、审批流程等进行了明确,要求各部门依据法定职责有序实行同步并联办理或提前对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各自专业范畴的审批工作,优化审批流程和营商环境需求。

  (三)明确对外经营加氢站有关要求。明确经营性加氢站建设用地原则上为商业用地,运营企业依法登记,站点布局符合省、市规划,具备固定经营场所,氢气气源符合国家标准,建设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标准,依法依规办理审批验收,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符合要求的管理和作业人员,投入运行前应取得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

  (四)明确自用加氢站有关要求。明确允许在物流园区、露天停车场、港口码头、公交站场和燃料电池汽车运行比较集中的地方,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满足安全规范要求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建设自用的加氢站(限于对自有车辆、租赁车辆等特定车辆加氢),不对外经营服务。

  (五)明确制氢加氢一体站要求。明确重点支持制氢加氢一体站建设,允许在非化工园区建设制氢加氢一体站。同时,为了避免制氢加氢一体站发展为“对外售氢为主、供车加氢为辅”的模式,结合我省已建制氢加氢一体站中制氢规模最大为1000kg/d的现状和三级加氢站储氢容器总容积应≤3000kg的要求,明确制氢加氢一体站制氢规模不得超过3000kg/d,储氢容器总容量不得超过3000kg。

  (六)明确支持建设加氢合建站。明确重点支持加氢合建站,位于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城市主干道的加油(气)站,具备加氢设施建设条件的视同已纳入加氢站布局规划;在符合省、市加氢站布局规划和安全条件的前提下,鼓励加油(气)站利用现有土地改(扩)建加氢设施,鼓励新布点加油站同步规划建设加氢设施。

  (七)明确加氢有关要求。明确加氢站为燃料电池汽车提供车用气瓶充装服务,只能通过加氢机向汽车储氢瓶加氢,不得为储氢瓶超期未检验、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禁止向其他容器加氢(制氢加氢一体站通过氢气充装柱向氢气管束车充装氢气除外),禁止在站外加氢,不得接收无有效危险货物承运资质的配送车辆所配送的氢气入站。

  (八)明确安全管理有关要求。明确加氢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定期开展日常维护和安全检查、应急演练与安全评价,并加强数据采集和监控,协助安全管理。

  (九)明确事中事后监管原则。明确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行政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管理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公安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总队、气象局印发实施,指导各地进一步加强对加氢站监督管理,确保加氢站安全、合规建设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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