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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的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2018-11-29  09:09    来源:本网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范我省有形建筑市场秩序,深化招标投标改革,加大社会监督和反腐倡廉力度,打造阳光交易,切实体现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我厅于2015年印发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的管理规定》(粤建市〔2015〕57号,以下简称《规定(试行)》),决定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法公开招标项目实施全过程信息公开。《规定(试行)》在实行过程中,对规范招我省招标投标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规定(试行)》有效期届满,为了继续实施该规定,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厅起草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的管理规定(修改稿)》,并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经研究整理,按规范性文件程序印发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的管理规定》(粤建规范〔2018〕6号,以下简称《规定》)。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2015年以来,各地以《规定(试行)》为依据,不断加大招标投标的公开公示力度,打造阳光招标,为遏制围标串标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各地在探索招标投标监管中,也积累了一些有效经验和做法,随着《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实施,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公开内容更加明确,因此有必要重新修订《规定(试行)》,修订原规定与目前“放管服”改革不相适应的内容。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二)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0号令)。

  三、主要修订内容及说明

  《规定》主要规范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在招标投标全过程中必须公开公示信息的内容、时限、方式和发布载体等,为规范招标投标信息公开提供较全面的指导。根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本次修订新增了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相关要求,与《规定(试行)》相比,作了如下调整:

  (一)增加了招标文件的公开内容。根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明确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的内容。

  (二)增加了投标文件公开的内容。根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明确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的内容。

  (三)调整了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公开时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对中标候选人公示时限的规定,将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的公开时限调整为不得少于3日。

  (四)明确了评标过程公开的内容。要求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在评标时,交易平台管理单位应当实时公开评标过程。目的是增加评标过程的透明度,拓宽社会对评标过程的监督。

  (五)修改了异议处理的相关规定。原《规定(试行)》中“如招标人受理异议后认为需要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的,需报监管部门核准后方能进行”的规定,无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因此,本次修订为“招标人对公示期间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的,要及时告知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目的是遵循合理行政原则,加强监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采取必要适当手段,加大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核实、查处力度。 

  (六)删除了中标结果公开的前置条件。原《规定(试行)》中“将《招标投标完成情况报告》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的规定,与招标人公示中标结果没有必然的联系,不存在先后顺序,因此删除“将《招标投标完成情况报告》报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的表述。

  四、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2018年6月27日,我厅就《规定》(修改稿)向省直有关部门、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截至2018年7月底,共收回省直有关部门意见2条,采纳2条,建议采纳比例为100%;共收回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42条,采纳33条,建议采纳比例为78.5%。共收公众意见4条,采纳4条,建议采纳比例为100%。


责任编辑:江定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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