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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指引(暂行)
2018-05-28  08:52    来源:本网

  一、制发政策文件的背景、依据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为贯彻落实省住建厅关于“不断深化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式的改革”,不断探索新的监督工作方式,努力实现“五个转变”,通过转变监督方式,不断提高监督工作效能,指导、规范我省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工作,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编制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法律、行政法规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八条,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2.地方性法规、规章

  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广东省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管理。

  工程质量监督,是指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工程项目从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至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过程中,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相关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查的活动。

  (二)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工作指引》第4条至17条,明确了项目工程质量监督从报监到终止现场质量监督、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全过程中,质监机构应当遵循的工作程序和规范。包括质量监督登记、制定并下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现场质量监督抽查、对工程质量整改停工的处理、中止施工质量监督的情况、监督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及终止工程现场施工质量监督的情况、整理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根据委托权限对工程项目相关处罚信息进行公开等。

  (三)附件说明

   1.附件1为“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抽查内容”,是对正文第8条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抽查项目的细化,明确了对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检测单位、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监测单位等相关单位质量行为的抽查监督内容。

  2.附件2为“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内容”,是对正文第8条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项目的细化,明确了质监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所依据的一般规定,以及质监机构实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监督抽测、监督抽检等重点抽查的内容和参照实施的项目等。

  三、实施时间

  《工作指引》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责任编辑:江定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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