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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2018-11-02  14:54    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现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政府高度重视装配式,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和《“十三五”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等政策文件,省政府也出台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明确了我省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目标和重点工作任务。当前,我省装配式建筑还在起步阶段,装配式建筑项目落地不多,其中大部分项目位于深圳、广州等少数珠三角城市,全省装配式建筑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比较突出,亟需加大力度推进。通过认定一批示范项目,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对推动装配式建筑的发展发挥积极的导向作用,能够以点带面,推动规模化发展。

  二、《办法》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共分五章二十一条,分别是总则、申请、评审和认定、监督管理、附则等。需要说明的事项如下:

  (一)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建造,在设计标准化、生产工厂化、施工装配化、装修一体化、管理信息化、应用智能化等方面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申请和认定。市政工程项目暂不适用于本办法。

  (二)示范项目申请。

  1.申请主体。项目申请主体原则应为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由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设计或其他责任主体单位联合申请。

  2.申请条件。

  (1)申请项目应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属于已完成形象进度1/2及以上的在建项目,可以是单体建筑也可以是住宅小区等群体项目。其中,形象进度1/2及以上指已完成项目工程量的1/2及以上。

  (2)申请项目建筑规模。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单体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0平方米,住宅小区等群体项目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20000平方米,木结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平方米。

  (3)申请项目还应满足《办法》第七条要求的其他条件,其中“装配率等指标达到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的要求”指项目装配率应达到《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第3.0.3条的要求,主体结构部分的评价分值不低于20分,围护墙和内隔墙部分的评价分值不低于10分,采用全装修,装配率不低于50%。装配率可以预评价结果作为申报的数据,最终工程验收时的装配率如低于申报时的装配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重新进行复核和评估。

  3.申请材料。申请示范项目应按《办法》第八条要求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示范项目申报表、申请单位资质证明相关材料、技术体系介绍、新技术应用情况、装配率等指标计算情况说明、施工许可证、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专项施工方案相关文件、项目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相关材料以及其他应提供的证明材料。所有申请材料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如果有多个申报单位,应同时加盖所有申报单位公章),申报表应经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具意见。

  4.示范项目的具体申请时间和有关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另行发文通知。

  (三)示范项目评审和认定。

  1.评审。示范项目的评审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评审内容包括项目技术体系和装配率等指标情况、项目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以及其他应该评审的内容。评审的程序包括企业汇报、专家质询、专家讨论形成评审意见。

  2.认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规定履行审批、公示和认定等程序,对认定的示范项目授发牌匾。

  (四)示范项目的权利和义务。

  1.示范项目优先享受国家、省、市相关支持政策。

  2.示范项目应按《办法》第十五条要求,组织项目实施,探索经验做法,及时总结经验,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文件,配合其他相关单位参观学习,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五)示范项目监督管理。

  1.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办法》第十六条要求对本地区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对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进行指导。

  2.示范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未按规定程序和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要求组织实施、违反国家和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发生质量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提供虚假资料或其他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撤销示范认定。

  3.示范项目有效期自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一年后自然终止。

责任编辑:廖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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