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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006939799/2023-00694
  • 文号:粤建人函〔2023〕596号
  • 发布机构:本网
  • 分类:城乡建设
  • 成文日期:2023年07月14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2023-07-17  17:34    来源:本网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属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9〕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建办人函〔2019〕38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遴选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试点开展情况,现制定调整改进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以下简称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服务行业发展、贴近岗位需求、突出专业素养,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落实企业对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主体责任,发挥企业、行业组织、职业院校等各类培训机构优势,不断完善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教育培训机制,提高培训质量。发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政策指导、监管服务重要作用,促进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规范健康发展。

  二、职责分工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文件要求和我省“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调整和明确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地级以上市行业主管部门、培训机构在培训工作过程中的职责。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筹指导全省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包括:一是明确培训机构遴选要求;二是对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遴选确认的培训机构进行备案,并公布名单;三是建立培训机构名录并施行动态管理,加强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事中事后监管;四是指导和监督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二)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职业培训工作。包括:一是负责国家、省有关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政策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落实工作;二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的遴选确认,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三是建立完善动态管理机制,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培训机构开展工作;四是负责通过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全国培训管理信息系统)上传培训机构信息,并对培训机构提交的测试计划、测试成绩进行审核;五是负责报送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开展情况;六是畅通反映渠道,完善社会监督,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及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的各类投诉、举报。

  (三)培训机构。符合条件的企业、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按照“谁培训、谁负责”的原则,经申请、确认、备案公布后可以对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开展培训、测试、发证。包括:一是在培训测试核准的范围内,按计划组织实施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与测试,并接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管;二是制订符合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测试与继续教育所需要的组织分工、岗位职责和规章制度;三是负责审核参加本机构培训测试的报名人员资格,制订并报送符合规定的培训与测试计划;四是组织开展继续教育;五是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六是负责将培训测试违规人员加入管理系统“测试黑名单”;七是负责与培训测试、继续教育相关的其他工作。

  三、规范工作程序

  充分利用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建立的全国培训管理信息系统,规范培训合格证书发放和管理,培训合格证书作为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后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水平的证明,在全国范围内互联互通。

  (一)遴选培训机构并公布名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明确的培训机构有关要求,我厅已修订《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机构基本条件》(见附件1)。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建立培训机构,按照职业标准和要求组织开展培训。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含前期公布的14家培训试点机构及向地级以上市申报的培训机构)需在2023年8月10日前(含当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重新向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报表(见附件2)和申报材料。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集、整理各培训机构申报材料,按培训机构分配名额(见附件3),对照附件1明确的基本条件,结合各地实际,通过组织专家评估、实地查看等形式遴选确认,对拟确定的培训机构名单进行公示,于2023年8月18日前将遴选确认的培训机构名单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事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拟确定的培训机构名单汇总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供有需求的企业和人员自主选择。

  (二)开展培训和测试。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未推出新的职业标准、培训大纲前,培训机构应依据《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考核评价大纲》组织开展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施工现场专业人员暂开设职业培训岗位名称,见附件4),保证培训质量。培训完成后,各地培训机构向当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测试申请,经审核符合测试要求的,由培训机构组织进行统一测试。测试试题由全国统一测试题库自动生成。

  (三)生成培训合格证。培训测试完成后,测试合格人员数据将上传至全国培训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按照统一编码规则为测试合格人员生成电子培训合格证,培训机构或测试合格人员可自行下载、打印。

  (四)推动继续教育多样化。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要求,建立省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归集平台,省、市两级指导培训机构探索务实高效的继续教育组织形式,充分发挥各类人才培养基地、继续教育基地、培训机构作用,鼓励相关培训机构自行开发网络平台,积极推广“互联网+培训”模式,为施工现场专业人员提供多渠道、多类型的继续教育资源。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监督指导。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培训全过程监督指导,要积极探索视频监控等信息化手段加大监督力度,建立完善培训机构“优胜劣汰”进出机制及培训信息公开制度,对在培训、测试环节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培训机构要予以通报,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应提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清出培训机构名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对培训机构组织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0%,对检查发现或被举报经调查核实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从紧予以处理。

  (二)提高培训质量。培训机构应健全培训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师资力量,完善培训课程,规范开展培训,及时向社会公开培训信息。做好培训报名表、签到表、课堂视频、照片、培训测试录像等资料留存备查,自觉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保证培训质量和效果。

  (三)积极稳妥推进。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职业培训工作,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和配套措施,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矛盾问题,推进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规范健康发展。要明确专人负责,填写《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联络表》(附件6),于2023年7月21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事处。


  附件:1.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机构基本条件

     2.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申报表

     3.各地级以上市培训机构名额分配表

     4.施工现场专业人员暂开设职业培训岗位名称

     5.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报名条件   

     6.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联络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7月14日  

(联系人:龚昀,020-83133525;黄炜琼,020-83133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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