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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指引的通知
  • 索引号:006939799/2021-00596
  • 文号:粤建质〔2021〕146号
  • 发布机构: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 分类:城乡建设
  • 成文日期:2021年09月14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指引的通知
2021-09-27  10:17    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为加强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确保结建式人防工程建设的质量,现将《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供参照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9月14日      


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加强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确保结建式人防工程的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条 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结建质量监督主管部门)或者结建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结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经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依照职责分工,对结建式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 参与结建式人防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含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企业)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遵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承担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依法接受质量监督检查。

  第五条 强化对结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管,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开展辅助工作,强化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抽测。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和“互联网+监管”模式,落实监管责任。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现有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机制的作用,结合实际,细化有关政策,制定务实管用的措施,推动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有机结合。

  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本省行政区域内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省人防办履行人防主管部门职责,监督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生产单位资质标准的执行。

  各地结建质量监督主管部门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明确的职责分工负责辖区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七条 结建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设计文件,负责对结建式人防工程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包括:防护结构、孔口防护设施,防化,战时使用的通风、给排水、电气等预埋管件和设备,平战功能转换措施等。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防主管部门等按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职责划定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内容。

  第八条 结建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和人防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职权或者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结建式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包括:

  (一)贯彻国家有关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地区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二)监督抽查参建结建式人防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防护设备安装企业以及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

  (三)监督抽查受监结建式人防工程实体质量、防护设备安装质量和工程资料;

  (四)参与本地区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五)掌握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状况,受委托的工程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向结建质量监督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六)承担上级结建质量监督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结建式人防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按照中央、省有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申办材料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与施工许可证核发合并办理的要求提供。各地可以根据实际对办理登记手续提交的资料进行优化,推进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一并开展。

  第十条 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结建质量监督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含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企业在施工现场)、结建式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一)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工程项目审批手续齐全;

  2.按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需变更时及时履行相关手续;

  3.按规定委托监理单位;

  4.无干扰监理正常工作、肢解发包的行为;无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违反人防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行为;

  5.及时收集整理结建式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

  6.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及申报竣工验收备案。

  (二)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所承担的任务与其资质相符,无超越、转包或违法分包承揽工程行为;

  2.工程项目勘察、设计业务的承接有完整的手续和合同;

  3.主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出具的勘察报告和施工图的质量、深度符合规定要求,签字、出图手续齐全;

  4.无非法指定材料、设备的生产厂家、供应商行为。

  (三)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所承担的任务与其资质相符,监理的工程项目有监理委托手续及合同,监理人员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

  2.工程项目的监理机构专业人员配套,责任制落实;

  3.制定监理细则,并按照监理细则进行监理;

  4.现场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进行监理;

  5.无非法指定材料和设备的生产厂家、供应商行为;

  6.对现场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现象,未按经审查合格的图纸施工的情况和发生质量事故,做到及时督促、配合有关单位调查处理,并向建设单位和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7.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对施工单位报验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部分项、单位工程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应给予签认;

  8.监理细则、监理日记、监理月报等档案资料齐全、真实。

  (四)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所承担的任务与其资质相符,有施工承包手续及合同;

  2.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配套,并具有相应的资格及上岗证书;

  3.有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能贯彻执行;

  4.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结建式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5.按规定选用和安装人防工程专用设备;

  6.及时整理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做到真实、完整;

  7.按有关规定进行各种检测,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事故及时如实上报和认真处理;

  8.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项目及挂靠行为;

  9.严禁在钢筋绑扎、模板安装和混凝土浇捣工艺中随意扰动人防设备预埋构件。

  (五)提供结建式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的机构,应当根据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国人防〔2017〕271号)规定,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按照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录入各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并将企业和人员相关信息纳入“三库一平台”统一管理。提供结建式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的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

  第十二条 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人防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采取分区域、有计划地随机抽查和对关键部位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二)重点监督主体结构质量和防护设备的安装质量;

  (三)抽查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等施工技术资料;

  (四)实体质量及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查可辅以必要的监督检测。

  第十三条 结建式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结建式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履行监督责任。

  新建结建式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应按照标准要求于工程竣工验收前全部安装到位。结建式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时,参加验收单位要统一登录中国人民防空网防化产品信息查证系统,确认过人防防化产品(过滤吸收器)信息,不得再进行查证系统外的产品验收。

  结建式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按照《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与安装质量检测标准(暂行)》(RFJ003-2021)等国家有关标准要求,以及工程所在地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实施细则,委托通过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单位对人防设备组织检测,检测报告或资料纳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结建式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纳入限时联合验收,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验收涉及的结建式人防工程面积等测绘,应纳入联合测绘,在建设单位组织结建式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

  第十四条 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结建式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责任:

  (一)对竣工验收的组织、程序、内容进行监督;

  (二)检查施工单位出具的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出具的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观感质量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四)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进行监督抽查;

  (五)对工程质量评定等级及质量问题抽查的整改意见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结建式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主管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包括结建式人防工程过程监督情况及竣工监督意见。

  质量监督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和监督工作概况;

  (二)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及执行结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检查情况;

  (三)工程实体和防护设备安装质量监督抽查情况;

  (四)工程质量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抽查情况;

  (五)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六)质量责任主体及相关人员的不良记录;

  (七)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

  (八)对结建式人防工程验收备案的建议。

  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一并开展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可与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合并出具。

  第十六条 结建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结建式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结建式人防工程未经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结建式人防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必须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补救。

  第十七条 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对未办理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可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限期办理手续,并报结建质量监督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四)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局部停工整顿;

  (五)对不按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的,可报结建质量监督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结建式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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