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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城市天然气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号:粤府办〔2021〕12号
  • 发布机构: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分类:城乡建设
  • 成文日期:2021年05月10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城市天然气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5-26  10:13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加快推进城市天然气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5月10日   


  广东省加快推进城市天然气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天然气供应和管理,加快推进城市天然气事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着眼加快推进碳排放达峰、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按照全省推动能源转型升级暨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总指挥部第三次全体会议工作部署,围绕实现“用安全气、用经济气、多用气”目标,整体谋划、系统推进、综合施策,逐步构建体制更完善、供应更稳定、利用更广泛、运营更规范、安全更可靠的城市天然气发展良好格局,全面推进我省城市天然气事业高质量发展,为保障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省城市居民天然气普及率达到70%以上,年用气量达到200亿立方米以上,城市天然气利用规模进一步扩大;市县建成区供气管网基本实现全覆盖,城市天然气输配系统更加配套完善;行业监管更加严格,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供气层级实现扁平化,城燃企业规模化整合稳步推进,天然气终端价格更趋合理;安全管理更加有力,天然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落实,安全风险进一步降低。

  二、主要任务及具体工作安排

  (一)完善城市天然气管理法规政策体系。着眼解决现行法规政策不完善、不配套等问题,为城市天然气高质量发展提供法规政策保障。一是推动修订《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针对城镇燃气经营、使用、服务和管理等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修订《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补充强化有利于行业监管、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内容。二是制定《广东省城镇燃气发展“十四五”规划》。进一步理清“十四五”期间城镇燃气发展目标思路,明确气源引接、燃气设施建设、燃气供应保障、燃气安全管理等内容,为“十四五”时期我省城镇燃气发展提供依据。三是推动出台我省城镇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和考核评估办法。规范特许经营企业招投标组织程序,按照责、权、利统一的原则,对协议签订内容、考核评估方法、变更和提前终止特许经营权的条件作出细化明确。(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司法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局、能源局等部门,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二)强化城市天然气气源保障。加快我省天然气主干管网和储气调峰设施建设并推动公平开放,形成主体多元、竞争适度、稳定可靠、价格合理的天然气供应格局。一是新建一批LNG接收及储气设施。加快在建LNG接收站和储气库建设,规划新建海上天然气登陆终端1个、陆上输送管道2条;继续发挥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公司天然气供应主渠道作用,支持其他能源企业和拥有天然气资源的各类企业参与我省LNG接收及储气调峰设施建设,并推动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二是推进天然气主干管网“县县通”工程。除南澳县(海岛县)外,全省所有县级行政区域实现主干管网通达,具备直接从主干管网下载气源能力。“县县通”工程分输站或者阀室,应兼顾县级主城区和经济开发(工业园)区,尽量减少接驳管线距离。三是推动气源采购方式多元化。指导城燃企业、直供用户准确核定年用气量,按照确保稳定供应的原则,与上游气源企业签订长期供气合同。同时,支持城燃企业直接从海外采购气源,推动地级以上市建立区域气源采购协同机制,推动打造省级大宗能源商品交易平台。(牵头单位:省能源局。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三)完善城市天然气供应体系。围绕构建城市天然气供应“一张网”,加快城市供气管网建设,补齐城燃企业储气能力短板,提升天然气稳定供应能力。一是配套完善城市供气管网。按照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的要求,统筹推进“县县通”工程接驳管线建设。拓展、加密城市供气管网,新建城区、居民小区、公共服务机构以及具备改造条件的老旧小区、城中村、偏远城区、重点工业园区、大型用气企业要实现管网全覆盖。大力推进配套供气管网建设,扩大管道供气规模,逐步减少LNG槽车运输供气量。二是推动城市供气管网互联互通。力争实现同一城市不同城燃企业之间管网互联互通,以及有条件的相邻县(市、区)之间管网互联互通。三是加快老旧管网、场站等设施更新改造。督促指导城燃企业加大投入,积极推进管网、场站等设施更新改造,突出信息化、智能化升级,逐步提升管输系统稳定供应能力和智能化水平。四是提升城燃企业储气能力。抓紧推进广州南沙LNG应急调峰气源站等在建项目;在土地资源相对丰富的地区,合理规划新建储气设施,鼓励城市群合建共用储气设施;支持有条件的现有储气设施扩容,研究论证利用沿海地区周转率低的油库改建储气设施;对不具备条件自建储气设施的城燃企业,鼓励采取租赁、购买储气服务或集团统筹方式解决储气能力。(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市场监管局、能源局等部门)

  (四)拓展城市天然气消费规模。着眼推动能源转型升级,加大天然气在民用、工业、商业以及交通等领域推广使用力度,进一步扩大天然气利用范围和消费规模。一是推进“瓶改管”工程。按照应改尽改、能改都改的原则,推动供气管网已经覆盖的老旧小区、城中村等居民,以及餐饮、酒店等商业单位和公福用户开通使用天然气,支持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在主城区强制推行公福用户、商业单位“瓶改管”。各地级以上市要按照“政府支持、企业让利、个人负担”相结合的方式,出台“瓶改管”鼓励政策措施,鼓励城燃企业推出“瓶改管”优惠措施,如针对小微商业用户的“一口价”套餐式收费标准、分期付款计划等。(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二是推进“煤改气”工程。在保障天然气供应的情况下,按照“先合同后改造”的原则,实施工业锅炉和炉窑天然气改造,督导已完成改造的企业实际使用天然气。统筹安排燃气机组规划、建设、投运时间及规模,明确有关燃煤机组、工业企业自备电厂关停时间及规模。加快推进天然气发电项目建设,在机组建成后关停老旧煤电机组和锅炉。尚未开工的缓核缓建煤电项目可调整为燃气发电;有自备燃煤热电联产装置或动力锅炉的企业,支持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热电联产装置替代。(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能源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三是推进“油改气”工程。加快推进省内适改船舶“油改气”,按计划完成LNG加注站规划建设和船舶改造,落实各项补贴优惠措施。推动长途重卡、环卫、港区、景区等燃油车辆更新时,购置使用部分LNG燃料车辆。(牵头单位:省能源局、交通运输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

  (五)规范城市天然气经营秩序。强化城市天然气经营监管,推动城燃企业集约化经营,压减天然气供气层级,切实规范城市天然气运营秩序。一是以市场化方式推动城燃企业规模化整合。根据当地人口规模、工商业用气需求,合理确定城燃企业数量规模。采取企业并购、协议转让、联合重组、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依法依规推动城燃企业整合,淘汰部分规模小、实力弱、经营管理和供应保障水平低的企业,同时推动实行集团化经营的城燃企业整合下属公司。二是推动供气层级扁平化。按照减少供气环节、降低输气成本的原则,积极推动大用户直供。城镇燃气管网已覆盖的区域,直供用户可自主选择直供方式或城燃企业管网代输方式供气。尽快取消没有实质性管网投入的“背靠背”分输站或不需要提供输配服务的省内管道。按照“国家管网—城燃企业管网—用户”的供应模式,整合城市供气管网,允许有条件的城燃企业就近接入主干管网下载气源,解决层层转输、层层收费问题,实现供气层级扁平化。三是提高天然气市场进入门槛。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研究制定我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细则,从气源供应、场地设施、人员资质、安全管理等方面,细化完善燃气经营许可申报资格、程序、审批以及考核等事项。组织开展全省城燃企业燃气经营许可核查,对违规发放的燃气经营许可证进行清理,对部分供应保障不力、经营管理不规范、用户服务质量差、安全管理不到位的城燃企业,严格督促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收回经营许可证。四是加大特许经营企业考核评估力度。针对部分特许经营企业“跑马圈地”、无序竞争、服务低下等问题,组织开展特许经营权考核评估,对新增的特许经营企业,严格约定责任和义务;对现有的特许经营企业,推动签订约束性补充协议;对到期的特许经营企业开展专项评估。(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司法厅、财政厅、应急管理厅、国资委、市场监管局等部门)

  (六)推动城市天然气终端价格更趋合理。强化成本约束,规范收费行为,逐步形成结构优化、水平合理的配气价格体系。一是强化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严格按照定价成本监审相关规定,对城燃企业有效资产、准许成本等进行监审。二是合理制定管道燃气价格。各地级以上市要按照“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城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并核定配气价格,从严控制企业利润水平,严防城燃企业天然气综合购销总差价(配气价格)高于政府核定配气价格。探索按用气量分类制定非居民用户用气配气价格,切实降低城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三是清理规范城燃企业收费。对城燃企业的各项收费进行梳理,凡不属于依法依规设立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不得变换名目再另行收取费用。四是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通过改变计价方式、增设环节、强制服务等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燃气市场秩序。(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能源局等部门)

  (七)加强城市天然气安全管理。夯实安全管理基础,创新管理手段,消除安全隐患,提升城燃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一是完善安全监管机制。各地级以上市要全面梳理城镇燃气监管职责划分和部门设置等方面的矛盾问题,深入开展优化燃气监管职责、部门设置和人员配置等研究,加强部门协商沟通,进一步细化涉燃气管理部门职责,建立完善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机制。二是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按照全省统一部署,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形成以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为重点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体系。三是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制定我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与评估细则,采取政府牵头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实施的方式,对地级以上市行业主管部门、城燃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供气管网、燃气场站运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专项治理。四是创新安全监管手段。按照“互联网+监管”要求,建设燃气监管信息化平台。推广运用泄漏报警器、新型巡检设备、智能燃气表等新技术,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五是加强应急抢险能力建设。督促城燃企业高标准建设应急抢险队伍,配齐应急抢险设备物资,科学制定应急预案,强化针对性应急演练,确保一旦出现险情,能够及时出动、有效处置。(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商务厅、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局等部门)

  (八)创新城市天然气运营模式。围绕天然气运营重点难点问题,强化改革攻关,探索城市天然气运营新模式。一是开展天然气大用户直供试点。选择部分达到直供标准的企业用户,开展天然气大用户直供试点,探索规范大用户直供申报、审批、建设和管理等事宜。(牵头单位:省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司法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急管理厅、国资委、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二是开展城燃企业综合改革试点。针对当前城市天然气供应和管理中存在的突出矛盾问题,组织广州、韶关、潮州等市开展城燃企业综合改革试点,在推动企业整合、压减供气层级、规范特许经营、加强安全管理等方面探索可借鉴、可推广的经验。(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司法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应急管理厅、国资委、市场监管局、能源局等部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天然气利用工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解放思想,强化系统思维,主动担当作为。省级建立健全推进城市天然气事业高质量发展工作协调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发挥总牵头作用,各项任务牵头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配合单位要积极参与配合,确保各项任务有效落实。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切实解决阻碍天然气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按照本方案确定的目标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细化完善方案计划,积极推动工作落实,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有关工作情况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加强政策支持。要充分发挥环保、产业、金融、财政、价格等政策作用,加大资源投入和用地、用林等要素保障,简化优化项目建设审批,降低城燃企业投资成本,为城燃企业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拓展供气范围和规模、规范经营秩序提供有利条件。

  (三)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和新媒体,推广普及天然气使用和天然气管道保护知识,大力宣传天然气推广使用对节能减排、改善生态环境、提升居民生活水平等的积极意义,鼓励、倡导清洁能源消费,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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