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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第十一届广东省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0170359号提案答复的函
2017-07-10  16:12    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唐永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发展共享单车,促进绿色交通发展的提案收悉,经综合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自行车出行作为城市交通网络系统中解决中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最后一公里的有益补充,自2016年下半年,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相继进入省内珠三角城市,依托互联网技术,采用高密度投放、无桩化停车和智能化管理,将自行车变成了随用随骑、随停随锁的“共享品”,受到市民的高度欢迎,为市民中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系统接驳换乘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撬动了城乡居民对健康绿色出行的新需求。但由于在短时间内大规模网约自行车涌入城市,对政府管理水平亦提出了新的挑战。您提出的关于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促进绿色交通发展的提案对于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构建绿色出行体系具有重要意义,我厅深表赞同。

  一、关于完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政策

  国家、省、市各级政府高度重视自行车道路规划建设、自行车管理工作,相继出台了相关政策文件,如《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国发〔2017〕11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示范项目工作的通知》(建城〔2013〕181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发〔2016〕14号)等文件均明确提出要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加强城市交通管理,完善自行车慢行交通系统,满足人民群众绿色出行,解决公众出行“最后一公里”的问题。

  针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今年5月22日交通运输部会同中宣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质检总局、国家旅游局等部门起草了《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公开征求意见。《指导意见》明确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车辆技术要求、企业条件、制度构建、车辆投放规模、经营收费、安全保障、用户管理、服务承诺、巡查运维管理、数据接入与共享、用户资金与网络信息安全防控、行业自律等方面的规范,落实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运营管理的主体责任。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切实改善居民出行环境,推进城市自行车道网络及配套设施系统化、精细化、品质化建设,引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健康持续发展。2月15日,我厅组织召开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座谈会,详细了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在省内投放运营情况及企业发展诉求,并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管理提出了要求。同时,组织技术团队针对自行车出行比例、自行车道建设等情况对省内广州、深圳、中山、梅州等多个城市进行了调研,积极借鉴国内外近30个自行车友好城市自行车道建设情况、建设内容、考核指标等内容。在调研的基础上,结合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的意见,我厅组织起草了《关于完善自行车道建设提升品质生活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目前已完成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相关互联网租赁企业、专家意见的征求,现正在修改,计划近期联合相关省直部门共同出台。

  二、关于完善自行车配套设施

  我省一直以来高度重视自行车道的规划建设,按照《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CJJ37—90》《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设计导则》(建城〔2013〕192号)的技术要求,指导各市开展自行车网络规划、空间与环境设计、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等工作。其中广州、深圳、珠海、中山等市均编制了慢行交通系统规划,自行车道建设成效显著。同时,各市不断完善自行车停放设施,广州、深圳、珠海等市制定了适合地方特点的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规范自行车停车点位设置,提出停放区设置的布局形式和标志、标线等建设意见,划定了若干停放区。此外,积极与自行车租赁企业沟通,引导鼓励其加大车载GPS、电子围栏等技术研发创新。下一步,我厅将通过印发和督导实施《意见》,重点指导督促各市进一步规范自行车道规划建设,将自行车道规划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新建及改扩建城市主次干道具备自行车通行能力,对有条件但未设置自行车道的道路积极进行改造;加强机非物理隔离,增加自行车道空间,保障骑行安全。联合相关部门增加停放设施建设密度,在城市重要商业区域、公共交通站点、交通枢纽、居住区、旅游景区周边等场所划定指定停放区域,配备智能化导引牌,为自行车提供充足的停车空间和方便的停车设施。

  三、关于完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和服务

  省、市各级政府高度重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一是明确管理主体。目前,一些城市已陆续明确城市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作为城市道路自行车停放的执法和管理主体,公安交警部门作为公路乱停放的执法主体。二是开展自行车乱停放整治。一些城市管理部门针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乱停放问题开展了集中治理,同时,积极探索建立环卫保洁人员对乱停放、车辆停放不规范等行为予以制止、纠正等措施。三是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履行企业责任。各市通过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座谈协商、约谈等方式,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公共自行车融合发展、错位发展,建立有序的车辆投放机制,并做好车辆停放规整、残旧车辆回收工作。四是严厉打击破坏、盗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犯罪行为。公安部门全力查处涉及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案件,遏制恶意破坏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犯罪行为。在打击盗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犯罪的基础上,加大对单车营销网点、二手车交易市场等加工回收相关行业的清查力度,严格落实管理规定,及时发现可疑人员和物品,堵塞犯罪销赃渠道,坚持快侦、快破、快诉、快审的原则,遏制盗车案件的上升趋势。加强治安视频监视,力争消除治安视频监控盲区,尽力遏制恶意破坏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犯罪行为。加强道德、法律教育,树立良好风尚,依托电视台、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大正面的宣传防范工作,提高市民对盗窃、毁坏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违法犯罪行为的认识。下一步,我省相关部门将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尽职尽责,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关于在金融方面支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

  我省支持社会资本参与自行车道及配套设施建设,在《意见》中提出了要积极探索建立自行车道建设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参与自行车道建设的模式。支持、鼓励社会各界采取无偿捐助、企业认建、出资命名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自行车道建设与运行管理资金。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有偿利用个人闲置自行车,优化配置社会资源。积极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公共自行车融合发展、错位发展。下一步,我厅将联合省直相关部门尽快出台《意见》,支持、鼓励各市及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进行积极的探索。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6月30日  

责任编辑:张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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