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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第十一届广东省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0170070号提案答复的函
2017-06-26  11:15    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孟丽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广东雨水收集及再利用”的提案收悉,感谢对我省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会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当前,雨水收集及再利用是海绵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国家高度重视海绵城市的建设工作。2013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上提出,“建设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新要求。随后中共中央、国务院相继印发《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等一系列文件,对雨水收集及再利用有关的海绵城市建设提出了目标要求和工作部署。广东省积极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工作,2016年印发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53号),在全省推进海绵城市规划和建设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城镇化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海绵城市的重要决策部署,采取措施积极推动海绵城市建设,取得一定成效。

  一、已开展的工作

  (一)统筹部署全省海绵城市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请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控制开发强度,增加下凹式绿地、可渗透路面、透水性广场和停车场等,有效控制地表径流,同时增加城市湖泊、河网等水面面积,提高城市蓄水、滞水和渗水能力,首次明确要求到//年,珠三角及沿海地区城市的水域面积率不低于10%,山区城市不低于6%,硬化地面中可渗透地面面积比例不低于40%。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于2016年6月提请省政府印发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全省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建设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为进一步加快我省海绵城市的建设,在全国范围内率先组织开展了《广东省海绵城市建设“十三五”规划(/16-//年)》的编制工作,拟通过编制该规划明确全省设市城市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要求、试点区域和重点建设项目,制定了推进全省海绵城市建设的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并提出“鼓励在新建城市道路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步行街和停车场推广采用透水铺装”。经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大力推进,目前全省41个设立城市有36个城市已开展了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其它城市正在加大工作力度,近期将启动本项工作。

  (二)重视包括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的利用。我省多年平均降水量1771毫米,2016年降水量达到2357毫米,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1830亿立方米。从绝对值看,我省降雨量及水资源总量均较为充沛,但从人均水资源量看,我省人均水资源量仍略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目前我省也开展了一些非常规水资源的利用,2016年全省污水处理回用、雨水利用、海水淡化等非常规水利用量为1.84亿立方米,占全省总用水量0.42%,比2015年有所提高。我省目前即将出台《广东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在办法中针对包括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的利用设置了相应条款,从法律法规上保障和鼓励非常规水利用。同时,我省在对地方政府实行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中,对地方用水总量红线指标的考核不包含非常规水利用量,只按新水取用量考核,即非常规水利用量是不受用水总量红线限制的。在考核的工作测评中,也设置了考核地方政府非常规水利用率的内容。我省根据国家部署,在公共机构中率先开展节水型单位建设,制定了广东省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设标准,其中雨水集蓄、节水宣传等均是建设标准中的重要内容。我省已有51家单位开展了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设,其中有13家单位的建设已通过验收。

  (三)开展技术培训,加大技术引导。自2014年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先后组织编印《广东省立体绿化工作指引》《广东省园林绿化低影响开发建设技术指引》《广东省城镇排水防涝设施普查和数据采集工作指引》等文件,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贯穿于园林绿化、排水防涝等工作中,有效指导全省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印发了《广东省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与评价细则》,逐步形成贯穿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全过程的管理体系。2015年6月,在深圳组织召开了全省海绵城市建设专题培训班,邀请国内外有关单位专家、学者进行专题授课、培训,并现场参观深圳市光明区LID示范项目工程,各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有关部门负责人近150人参加了培训,进一步提高各城市对海绵城市建设的认识,推进我省海绵城市建设进程。为加强对各地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建立了广东省海绵城市建设专家库,采用推荐和邀请的方式成立以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为组长的专家组,指导各地开展供水、排水防涝、黑臭水体治理、污水处理等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工作。2016年6月,召开全省黑臭水体治理技术研讨会,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和具有黑臭水体治理成功经验的企业进行技术交流和经验讲解。为进一步推动、指导全省各城市海绵城市规划工作,近期我厅拟召开全省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的推进会,将邀请国内具有海绵城市规划经验的专家进行海绵城市规划思路和方法的讲解,并布置下一步海绵城市建设的工作任务。

  (四)抓好试点示范建设,强化示范引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下,我省各地市普遍开展了海绵城市建设的尝试,并取得初步成效。如广州市于2014年9月颁布《广州市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办法》,严控雨水径流,明确了广州市建设项目应采取的具体雨水径流控制措施;深圳市自2004年起,在国内率先研究并结合重大建设项目积极实践低影响开发模式,并于2009年启动面积达150平方公里的“全国低影响开发雨水综合利用示范区”创建工作;佛山市积极学习探索海绵城市建设,强化规划引领,新城建设初期即纳入海绵城市建设理念,采用屋顶绿化、室外透水铺装、雨水回收系统等措施,较好地实现了海绵化;湛江市于2014年提出构建可持续发展的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积极探索低碳发展之路,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六大行动计划,在相关规划和项目设计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

  (五)成功申报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经过竞争性评审和公示程序,深圳市和珠海市被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确定为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我省成为全国海绵城市试点城市最多的省份之一。中央财政对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给予专项资金补助,定期三年。深圳市和珠海市分别获得每年至少4亿元的专项资金补助(三年总的补助资金至少为12亿元),将有力促进深圳市和珠海市海绵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品质,同时为我省海绵城市建设起到模范和带动作用。为推进全市和试点区域海绵城市建设,深圳市印发了《深圳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深圳市自然特征,明确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目标和工作任务。在试点区域的建设方面,在申报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深化形成《深圳市海绵城市试点三年实施计划》,以光明区为试点示范,带动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建设完成光明区体育中心、新城公园、鹅颈水综合整治样板工程。目前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重点项目库已入库管理项目达866项,预计2017年新增海绵城市达标区域面积34平方公里。珠海市结合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兼顾新老城区、各种建设条件,确定西部中心城区和横琴新区两个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区,总面积51.96平方公里。其中西部中心城区试点区约31.9平方公里,横琴新区试点区约/.06平方公里。目前,已完成投资13.58亿元,完成建设面积10.6平方公里,占试点区总面积的/.4%。目前,处于施工阶段项目44个,处于设计阶段项目61个,确定近期着重建设4个海绵城市样板工程项目,分别为金山公园改造工程、航空新城外围绿化改造工程、芒洲湿地改造工程和香洲埠文化院街工程,项目建设稳步进行。试点区包括滨海和海岛两类区域,同时有大面积的填海区,对我国沿海地区进行海绵城市建设具有示范推广意义。

  (六)积极争取海绵城市建设资金。为推动全省各地市海绵城市等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各种资金支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争取省级财政/亿元设立广东省环保基金,用于支持包括海绵城市建设在内的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努力,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加大对我省海绵城市等城市市政设施建设的授信额度。“十二五”期间,国开行广东分行对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点项目投放中长期贷款830亿元,农发行支持(含授信)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点项目贷款金额1686亿元,其中海绵城市建设是重要支持建设的领域。

  二、下一步工作

  (一)全面开展宣传教育。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继续加大对全省各城市政府海绵城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城市居民的宣传教育。组织省内有关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赴国内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成绩突出的城市开展调研,学习成功经验,增强各城市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组织省内协会、团体举办各种形式的海绵城市规划建设交流会,宣传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开展海绵城市规划建设技术培训。引导各类媒体开展海绵城市建设有关报道,普及城市居民雨水利用资源化的理念和知识。

  (二)加强工作督导。我省继续加大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的重要思想以及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重要部署,认真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有关文件要求,组织和统筹指导各地海绵城市建设。明确各地级以上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的牵头部门和协助配合的责任单位,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将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指标、措施分解落实到规划管理、项目实施建设和项目维护管理的全过程,统筹协调规划、建设、道路交通、园林绿化、排水等相关部门,共同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督促各城市尽快落实资金,加快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研究提出需要保护的自然生态空间格局,明确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目标,确定海绵城市近期建设的重点等。

  (三)完善配套技术指引。强化绿色发展理念,最大限度保护城市原生态系统,将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落实到各层级规划中。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重要控制指标,督促各城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进行落实。以《广东省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与评价细则》为参考,指导各地主管部门和技术单位结合广东实际,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的组织实施和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等工作。

  (四)积极推动指导试点建设。鼓励和引导各市在新区建设、旧区更新的过程中积极采用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措施,鼓励技术创新,引导海绵城市相关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制与开发,并推广使用,形成一套海绵城市建设综合发展产业。鼓励试点区域道路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步行街和停车场推广采用透水砖等环保材料。研究开展省级海绵城市建设试点示范,全面推动全省海绵城市建设进程。

  (五)加强技术支撑。发挥省级海绵城市建设专家库的指导作用,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技术指导。定期组织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工作会议或培训,加大海绵城市建设宣传力度,推广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工作经验、宣贯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参观学习省内外成功案例,建立分享交流海绵城市工作经验的工作平台。

  (六)拓宽投融资渠道。组织各地申报中央预算内海绵城市投资备选项目,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有关专项资金补助,争取省、市加大海绵城市建设的资金投入力度。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合作,充分利用低成本、中长期的有关专项贷款投向海绵城市建设。对于符合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条件的,可考虑采用PPP模式,撬动社会资本投入海绵城市建设。鼓励并引导的有实力的科研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制造企业与金融资本相结合,组建专业化、规模化企业集团,积极参与我省海绵城市建设。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5月27日  

责任编辑:张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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