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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广东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444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2017-06-23  18:39    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钟志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步梯楼增设电梯的建议》收悉。建议中您反映了步梯楼给老年人生活带来不便的问题,并就步梯楼增设电梯提出了制定政策规定、开展试点、协商调解、拓宽资金来源、电梯验收等相关建议。感谢您对步梯楼增设电梯的关心,您的建议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与我厅的工作思路基本吻合,我厅表示赞同和支持。现将有关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高度重视,出台既有步梯住宅增设电梯的政策指引

  既有步梯住宅增设电梯是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促进老旧住区活化利用的一项具体举措,涉及社会民生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直以来,我厅十分重视,并积极推动此项工作。从工作绩效看,我省无论从政策措施还是实施成效方面,在全国省市中均居前列,每年均有不少的兄弟省市前来调研学习。2008年我厅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印发<广东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设函〔2008〕481号),提出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工程技术方面的规范,明确了系列具体要求:包括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资金可以通过房地产所有权人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属于政府直管的公房可由公房管理单位利用租金收入出资以及社会投资等渠道进行筹措;电梯的施工安装应当符合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的要求,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进行检测,并依法办理竣工验收等手续。我厅还要求各地结合实际情况,以方便群众、注重可操作性和确保安全为原则,制定本地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实施意见。2010年,为加快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我厅出台了《关于推进全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补充指导意见》(粤建市函〔2010〕678号),明确增设电梯所分摊费用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以及工程竣工后,房地产产权面积发生变化的,加建电梯的建筑面积可按公摊面积分摊到户。

  二、加强督导,推动各地积极推进既有步梯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近年来,我厅加强对各地推进既有步梯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督促指导,推动各地加快制订增设电梯的实施方案,其中广州、深圳、梅州等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地区既有步梯住宅增设电梯的实施意见。特别是加装电梯工作量较大的广州市,坚持“富民优先,民生为重”的原则,全力推进了住宅加建电梯工作。根据《广东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广州市出台了《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政府关于切实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若干问题的决定》《广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的通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广州市公安消防局关于联合印发<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技术规程>的通知》等文件,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中引入基层协商平台,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房改单位等基层组织协调职能,明确了加装电梯可申请使用单位住房维修基金、业主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和专项维修基金,为切实解决好这一人民群众的迫切需求、提升城市宜居水平和城市人民的幸福感提供了重要指引。据统计,广州市自2012年《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出台以来,每年受理增设电梯规划审批案件约400-600宗,截至2016年底,共审批增设电梯的既有住宅约2600幢,涉及户数约5万户。广州市的既有步梯住宅增设电梯基本都在老城区,受惠面广,有效推动老城区垂直交通改造修补,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也为全省各地推动此项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

  三、深入调研,找准亟需破解的难题

  结合您的提案,我们开展了相关调研工作,调查了解到自2008年《广东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出台以来,各地增设电梯工作推进不够理想,主要问题有:一是存在不符合规划、规范安全等加建条件的问题;二是存在业主不能协商一致的问题。第二种情况占比重较大。对于规范、安全加建电梯等工程技术规范的执行问题,我厅已指导各市加强研究,提出适合当地情况的解决办法。至于业主间的协调问题,由于涉及到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2015年我们已向省人大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加快地方立法,从法律层面破解旧住宅楼加装电梯问题。

  四、认真吸纳建议,继续推进既有步梯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既有步梯住宅增设电梯应遵循业主自愿、充分协商、公开公正、依法实施的原则,在保证增设电梯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原有住宅规划实施的连续性,尽可能降低对内部功能和外部环境的不利影响。结合您提出的建议,下一步我厅将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继续指导各地规划、建设部门制订符合当地实际的电梯加装标准、指导意见等,出台保障措施,简化相关审批手续。二是加强调研,总结各地在既有步梯住宅增设电梯方面的先进经验,逐步向全省推开。三是鼓励各地加快地方立法,通过地方立法明确部门联动、费用分摊、争议协调、法律保障等方面内容。

  专此函复,再次感谢您对既有步梯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6月15日  

责任编辑:凌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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