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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关于中山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文号:粤建质罚〔2024〕44 号
  • 发布机构:本网
  • 分类:城乡建设
  • 成文日期:2024年08月06日
关于中山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08-14  17:32    来源:本网

  (法人)名称:中山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1980707671

  住所(地址):中山市港口镇沙港中路22号首层第2卡

  2023年7月12日,我厅在安全生产专项巡查中,发现你单位施工的华裕厂房改造项目(位于中山市大涌镇兴涌路)存在较多问题和安全隐患,并由中山市大涌镇城市建设和管理局下发了暂时停止施工通知书,要求你单位进行整改。2024年5月17日,我厅组织对你单位此项目进行“回头看”检查,发现企业和项目仍存在以下问题:1.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缺少危大工程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2.安全生产措施费未按要求提取、未按计划实施。3.动火作业审批不规范,未按规定判定动火级别,申请人和作业人为同一人。4.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未按规定查询,建筑焊工(覃仕格、杨增业)、静压桩基工(覃仕意、覃仕志)持有的证书不属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电焊作业人(姚祝平)无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重大事故隐患)。5.楼梯间支模立杆缺失,且全部使用木方代替横杆(重大事故隐患)。6.支模体系多见木方支顶,甚至使用木方叠加支顶(重大事故隐患)。7.作业层外脚手架搭设超过连墙件以上2步,且未采用拉结措施(重大事故隐患)。8.外脚手架中间楼层均未抱柱拉结,导致连墙件不足。9.开放式工业井道内脚手架未编制方案,且现场架体无剪刀撑。10.外脚手架与结构间隔安全网挂设未使用系绳(均是扎丝),无安全防护作用。11.过车通道防护棚未按方案搭设,变形明显。12.塔吊覆盖下钢筋加工无防护棚。13.钢筋调直机前无防回弹措施。14.钢结构梁未先安装生命绳。15.消防水未随建设高度同步设置消防供水竖管。16.用水部位插座无防水盖。17.1#塔机标准节螺栓松动;回转塔身节处直梯未设置护圈。18.1#塔机电气柜内PE线未连接。19.1#塔机起升卷筒上钢丝绳排列不整齐。20.1#塔机无防台风专版使用说明书。21.1#施工升降机吊笼底层平层时,下限位开关已经动作,利用下行程限位开关作为停止运行的控制开关。22.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升降工作平台,无进场审查验收记录。23.未提供升降工作平台使用人员的培训考核记录、操作证;无作业审批表、监护记录。24.钢筋调直切断机未设置专用开关箱,电气柜内接零保护线未连接,未做接零保护。25.多个通道口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26.首层地面堆放大量模板、木方,灭火器配备不足;6栋作业面圆盘锯作业处堆放大量木屑,圆盘锯旁未配备灭火器。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问询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二)、(五)、(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4年6月18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4〕39号),你单位7月14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二十四条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4年8月14日至9月12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黄金华,联系电话: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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